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喜峰、冉立仁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13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13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田喜峰、冉立仁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田喜峰;冉立仁;马山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喜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冉立仁,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马山,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田喜峰与冉立仁、马山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冉立仁、马山工资收入账户,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