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喜峰、冉立仁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1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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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136号之二案件名称
田喜峰、冉立仁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田喜峰;冉立仁;马山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喜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冉立仁,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马山,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田喜峰与冉立仁、马山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冉立仁、马山工资收入账户,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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