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丛娟、曾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28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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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2869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丛娟、曾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丛娟;曾迎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2869号之二原告:刘丛娟,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曾迎春,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丛娟与被告曾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丛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丛娟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丛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0元,由原告刘丛娟负担。审 判 长 蒋芷华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廖 蓉书 记 员 喻炜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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