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景富与盛期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4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413号
  • 案件名称

    何景富与盛期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景富;盛期勇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413号原告:何景富,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被告:盛期勇,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何景富与被告盛期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何景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景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何景富负担。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何亚男代理书记员  蒋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