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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3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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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307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30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嘉海花园7-501-A。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法定代表人:谭文华。申请执行人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梵音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广告合同价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32.50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3.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市静海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经查该不动产与地上建筑一体连通不可分割,无法单独处置,地上建筑为案外人所有,其市场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较大,不宜处置;4.于2021年9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津R×××××别克牌汽车、津R×××××别克牌、津CXXXXX金龙牌汽车的登记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5.经查,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实际经营;6.于2021年9月24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案执行标的4593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4593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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