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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凤、闫晓婧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3民初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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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33民初2129号
  • 案件名称

    张焕凤、闫晓婧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焕凤;闫晓婧;河北柏拓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3民初2129号原告:张焕凤,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闫晓婧,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河北柏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顺成路东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7M9FP8Q。法定代表人:郑克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凤、闫晓婧与被告河北柏拓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凤、闫晓婧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凤、闫晓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焕凤、闫晓婧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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