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焕凤、闫晓婧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3民初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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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3民初2129号案件名称
张焕凤、闫晓婧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焕凤;闫晓婧;河北柏拓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3民初2129号原告:张焕凤,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原告:闫晓婧,女,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河北柏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顺成路东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7M9FP8Q。法定代表人:郑克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凤、闫晓婧与被告河北柏拓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凤、闫晓婧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凤、闫晓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焕凤、闫晓婧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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