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27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27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晓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晓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2724号之一被执行人:唐晓虎,男,199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在江苏省镇江句容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唐晓虎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苏068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一、唐晓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唐晓虎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84.8元,分别发还袁海飞9.8元,发还陈建英275元。被执行人唐晓虎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退赔赃款284.8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由卢浩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刑事羁押唐晓虎的如皋市看守所收转。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6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仅冻结到零星存款。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8.61元,已退赔赃款284.8元,剩余413.81元转为罚没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至被执行人所在的如皋市如城街道钱长村村委会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综上,本案已经执行到位698.61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698.6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唐晓虎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8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喻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