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黄南州鑫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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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046号案件名称
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黄南州鑫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黄南州鑫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046号原告: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芬英,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仙,该校副校长。 被告:黄南州鑫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南州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赞贡才让,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黄南州鑫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省中联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员 黄军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晓倩书记员 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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