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12财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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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财保428号案件名称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作敏;李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财保428号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法定代表人:李高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州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政府大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七里沟徐州汽配城配件展览厅-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作敏,男,1973年8月1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李侠,女,1974年5月10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其资信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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