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笃桂、康四升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6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638号
  • 案件名称

    周笃桂、康四升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周笃桂;康四升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638号申请人:周笃桂,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麒(系周笃桂之女),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康四升,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笃桂与被申请人康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笃桂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四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行为购买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保险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笃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四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