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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艳、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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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88号
  • 案件名称

    张红艳、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张红艳;李俊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如平,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李俊峰,男,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林虎山社区。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张红艳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李俊峰偿还张红艳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2%,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执行费10937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18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被另案查封。3.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红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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