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佳、赵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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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82号案件名称
田佳、赵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田佳;赵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佳,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包头市土右萨拉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彬,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辽宁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佳因与被上诉人赵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被上诉人赵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佳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被上诉人赵彬系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旭公司)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玉米种子是上诉人从铁旭公司购买,托运方为铁旭公司,铁旭公司与上诉人分别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二、一审庭审时已经提出了对种子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但没有递交书面申请。上诉人对种子进行了DNA鉴定,与铁旭公司备案的种子DNA不一致,显然是假种子。赵彬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彬与铁旭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田佳向赵彬求购本案种子,赵彬指示铁旭公司发货,由赵彬分别与田佳和铁旭公司进行结算,上诉人认为赵彬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成立。由于田佳自己认为种子存在DNA不一致情况,田佳已经另行提起诉讼,种子质量问题不应进行审理。赵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田佳立即向原告赵彬支付拖欠的货款294054元并自应当给付之日即2020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田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3日、6日赵彬依据双方约定向田佳发货玉米种子,货值33万元,田佳收到种子后未能向赵彬支付货款。另查,田佳对赵彬享有36126元债权,减去此款,田佳实际欠付赵彬种子款294054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玉米种子买卖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玉米种子,被告就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故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彬支付玉米种子款2940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玉米种子款付清止)。诉讼费5711元,已经减半收取2855.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875.5元,由被告田佳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彬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上诉人田佳主张,田佳是与铁旭公司(全称为“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买卖种子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铁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士孝亲自来我院陈述相关情况,赵士孝称“铁旭公司欠五福种业款,用铁旭公司的种子顶账,种子由赵彬卖给田佳了,田佳把钱给赵彬顶账了。”经查,五福种业的全称为“辽宁五福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彬,且赵彬与赵士孝间为爷孙关系。根据赵士孝的上述陈述,本案无论是铁旭公司将种子顶给赵彬,还是铁旭公司将应收种子款转让给赵彬,赵彬作为本案原告均为适格主体,对上诉人主张应驳回赵彬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种子质量问题,本案开庭后上诉人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221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该裁定书写明“原告田佳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据此,为充分保证上诉人田佳的诉讼权利,田佳可就种子质量问题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田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上诉人田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宿 中 顺审 判 员 张鹏飞审判员李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 彤书 记 员 李 金 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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