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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9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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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9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材好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冰川;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953号之一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赵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媛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孙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冰川,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叶孙祥,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北京好材好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家利,执行董事。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市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冰川、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好材好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阮瑜斌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书 记 员  赵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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