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9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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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9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材好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冰川;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953号之一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赵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媛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孙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冰川,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叶孙祥,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北京好材好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家利,执行董事。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市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冰川、重庆辅材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好材好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宇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阮瑜斌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书 记 员 赵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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