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成、唐文军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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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37号案件名称
唐成、唐文军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成;唐文军;曹勇军;雷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37号原告:唐成,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发,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军,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市,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曹勇军,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第三人:雷军,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原告唐成与被告唐文军、曹勇军,第三人雷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唐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唐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惠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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