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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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308号案件名称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白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308号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4号楼22层1单元1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KN39Q。 负责人:马富江,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马跃,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云,男,汉族,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诉被告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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