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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兵、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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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恢919号
  • 案件名称

    刘海兵、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海兵;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恢91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兵,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9062960C,住所泰兴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人刘海兵与被执行人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泰黄初第0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刘海兵支付所欠劳动报酬59638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多年,其名下位于泰兴市分界镇工业集聚区的房地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拍卖并裁定以物抵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2020年6月20日,经债权人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泰兴市兴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宣告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3月1日裁定终结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长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执字第02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雪松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嘉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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