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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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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尹世良;尹旭颖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什邡市。诉讼代表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思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尹世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世良,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尹旭颖,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尹世良、尹旭颖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尹世良、尹旭颖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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