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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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尹世良;尹旭颖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什邡市。诉讼代表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思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尹世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世良,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尹旭颖,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农得利天府复合肥有限公司、尹世良、尹旭颖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尹世良、尹旭颖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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