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倪龙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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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6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倪龙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倪龙隆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裴斌,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赵宏岩,均系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龙隆,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1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和公积金账户(11×××32,已冻结金额2,176.18元,冻结期限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现申请执行人以相关银行存款和公积金账户已经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雪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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