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于长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8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893号
  • 案件名称

    王志、于长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志;于长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性,1977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于长喜,男性,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5日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54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于长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隋建羽、王敬伟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于长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本院2020年09月10日到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査询,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本院2020年05月03日到保险公司査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0年05月03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经本院2020年08月16日到大石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査询,在现有条件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在已录入的数据库中未查到下列人员房屋。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辽088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于长喜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8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于长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8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洪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