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忠、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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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56号之七案件名称
姜国忠、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国忠;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5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姜国忠,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寿海,经理。被执行人: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269-275号。法定代表人:杨寿海,经理。被执行人:杨寿海,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本院立案执行姜国忠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杨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49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8940708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律师代理费18万元、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3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有部分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执行法院,无其他财产信息。经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信息,本院分别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处置被执行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600万股股票,均因无人竞买流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分别以18263000元、3958500元折抵本案债务。本院划拨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证券江宁天元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资金754874元至本院账户。执行程序中,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关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财产本案不予处置。同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剩余债权。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姜国忠,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姜国忠,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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