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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静与刘述云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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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3071号
  • 案件名称

    张月静与刘述云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述云;刘述云;张月静;张月静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村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25000元、案件受理费803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6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银行冻结时间为壹年,银行冻结金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实施期间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25803元,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125803元。应收执行费1787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月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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