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5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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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5170号案件名称
陈昌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昌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5170号原告:陈昌明,男,汉族,1992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杨坤,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明诉被告杨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陈昌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鑫书记员 郁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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