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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红、黄玉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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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37号
  • 案件名称

    张青红、黄玉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青红;黄玉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男,汉族,1997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黄玉梅,女,汉族,1998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关于张青红与黄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玉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青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借款本金14600元;2.支付垫付的案件诉讼费165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未实际冻结到较大金额,故未进行扣划。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也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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