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7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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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792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7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明珠市场西侧楼房1号。法定代表人:肖东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申请人唐山市宝发公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27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40884.8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因申请人已经申请撤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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