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香、周放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恢1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恢117号案件名称
潘金香、周放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潘金香;周放明;周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潘金香,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周放明,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周俊,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申请执行人潘金香、周放明与被执行人周俊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湘05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31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回复双方系亲戚关系,执行立案仅需要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作冻结即可,其他执行措施均不用实施,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2,000元,尚有39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