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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阳明、左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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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596号
  • 案件名称

    苏阳明、左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苏阳明;左丽红;王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苏阳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左丽红,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王蚕,女,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苏明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丽红、王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2元。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左丽红、王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左丽红、王蚕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8月31通过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左丽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王蚕名下有房产一套2021年9月8日被我院轮候查封。4.2021年8月31通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蚕缴纳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9日已被我院轮候查封。5.2021年8月20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蚕名下有的车辆登记信息,因未实际控制,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6.2021年8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左丽红、王蚕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见到被执行人我们将传票贴发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附近。7.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左丽红、王蚕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左丽红、王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左丽红、王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2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柴彦华审判员  李艳飞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冬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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