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6448号

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湖南省长沙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生效的杨芳;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6448号
  • 案件名称

    杨芳、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芳;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6448号申请执行人杨芳。被执行人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颂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3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星光会议会展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元4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