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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雪、武红滨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4执异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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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执异25号
  • 案件名称

    贾雪、武红滨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贾雪;武红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4执异25号异议人:贾雪,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武红滨,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海兴县。在本院执行武红滨与贾雪等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贾雪对海兴县法院查封其工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贾雪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贾雪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贾雪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瑞明审 判 员 李青松审 判 员 呼金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凤娟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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