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0413破1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破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破13号之一申请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1年9月3日,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科华化纤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未能接收到科华化纤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账簿、财务凭证和债权债务清册等,经管理人调查,科华化纤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科华化纤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科华化纤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的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在科华化纤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未能接收到科华化纤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账簿、财务凭证和债权债务清册等,无法审计,无法就公司资产、负债作完整清理核实,致使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的财务状况无法确定,可能影响科华化纤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故虽然科华化纤公司的法人资格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科华化纤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智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汤罗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万涛涛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