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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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1491号案件名称
李静、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静;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宁0205民初1491号原告:李静,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惠农区花园路十中东侧。负责人:安康,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街道办事处起诉。 审 判 长 徐建英 人民陪审员 黄翠云 人民陪审员 李学策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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