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梅艳、高梅艳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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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96号案件名称
高梅艳、高梅艳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梅艳;高梅艳;姬武军;姬武军;张普林;张普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张普林,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梅艳,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姬武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张普林与姬武军、高梅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普林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梅艳、姬武军返还下余承包费111111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589.4元及案件受理费7467元。本院恢复执行中,经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梅艳、姬武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成功扣划5317元,申请执行人张普林已领取全部案款。现经查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线索。2021年8月26日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梅艳、姬武军纳入失信名单,同时给予限消措施惩戒。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03执恢96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金龙 审 判 员 李根平 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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