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平买卖合同纠纷案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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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704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平买卖合同纠纷案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何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倒流坪社区金马路与319国道交汇处。被执行人:何平,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2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何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2021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21年9月15日执行协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申请人愿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克新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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