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运娟、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1民初4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民初4591号案件名称
范运娟、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运娟;王玉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1民初4591号原告:范运娟,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被告:王玉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原告范运娟与被告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范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装修款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经营位于沂南县,领绣窗帘墙布沂南专卖店以来就与被告合作至今,因双方长期合作,装修款经常不及时支付,截至2020年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2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于同年6月8日为被告亲笔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一年之内偿还,让原告不再主张该欠款单位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特诉至沂南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运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俊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明迪书 记 员 冯 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德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3899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杨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