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琪、高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2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294号案件名称
陈琪、高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琪;高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294号原告:陈琪,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高魁,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陈琪与被告高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琪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琪负担。审 判 员 江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雪梅书 记 员 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