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胜;鞠树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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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83号案件名称
王宗胜;鞠树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宗胜;鞠树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83号申请保全人:王宗胜,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联合镇××号。被保全人:鞠树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街道××德社区××商××区××单元××室。本院依据(2021)辽1303民特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鞠树奎名下银行存款66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鞠树奎名下银行存款664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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