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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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508号案件名称
杨斌、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斌;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徐丽君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丽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丽君,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徐丽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湘0726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徐丽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徐丽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30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4月2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30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5日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5日委托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委托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徐丽君所在户籍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丽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郑州世翔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10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410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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