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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张志军;王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保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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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保171号
  • 案件名称

    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张志军;王平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张志军;王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保171号申请保全人:朝阳豪德贸易广场亿达装饰材料城,住朝阳市龙城区××街××贸易广场西区××号。被保全人:张志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号。被保全人:王平,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号。本院依据(2021)辽1303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张志军、王平名下银行存款1920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张志军名下银行存款1920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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