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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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22号案件名称
郭平、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郭平;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郭平,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水仙园E31-3新华路南段号1-3层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8331XR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被执行人:刘晓春,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郭平与被执行人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6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8478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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