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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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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77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张克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7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泉集北里别墅2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信,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后沽村西二街二号。投资人:张克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克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张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津0116民初46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天羽翔赛鸽俱乐部、张克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市信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23日恢复执行,2021年3月11日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克成名下不动产(商铺),但流拍未能成交。被执行人张克成就本案纠纷共计履行290049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52814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共计受偿290049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46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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