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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岳根、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5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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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069号
  • 案件名称

    杨岳根、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岳根;杨国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5069号 原告:杨岳根,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杨国平,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杨岳根与被告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杨岳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杨岳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国平支付杨岳根货款7024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杨岳根经营水泥砖销售业务。2010年11月至12月间,杨国平因砌墙需要多次向杨岳根购买空心砖等货物,其购买时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经结算,杨国平共计有7024元货款未付。杨岳根多次向杨国平催讨上述货款,杨国平一直推脱,分文未付。 杨国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2日期间,杨国平向杨岳根购买空心砖等货物,并由杨国平在杨岳根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根据出库单上的金额,上述货物的货款共计7024元。杨国平未支付上述货款。上述事实有杨岳根提供的出库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杨岳根与杨国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杨国平应在收到货物时及时支付货款,杨国平经杨岳根催讨后仍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杨岳根要求杨国平支付货款并赔偿该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杨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岳根货款702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杨岳根已预交),由被告杨国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郑楚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项丽莎 代书记员李国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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