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蓉、郭建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保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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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保128号案件名称
郭春蓉、郭建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春蓉;郭建华;杨楚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保128号申请人:郭春蓉,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郭建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杨楚,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郭春蓉与被申请人郭建华、杨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湘0528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楚、郭建华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在办理该事项的过程中,查明上述房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杨楚、郭建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528执保128号案件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倪圆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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