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兵文、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34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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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3455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兵文、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兵文;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3455号之一原告:肖兵文,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港安大厦第**D-1D-2单位。法定代表人:彭俊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中法大厦1801法定代表人:彭治中,系公司负责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祚辉,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肖兵文与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兵文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兵文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兵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1195元,由原告肖兵文负担。审 判 员 陈 永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书 记 员 雍 家 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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