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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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铁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铁军,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13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卫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 婕书 记 员 赵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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