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宫兴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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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637号案件名称
王芳、宫兴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芳;宫兴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637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宫兴利,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宫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6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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