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周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9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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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9746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周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周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97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BL区北二塔中信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356349780Q。负责人:刘振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青青,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821667,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泽人,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767928,特别代理。被告:周舟,男,1989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诉被告周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负担。审判长 冯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永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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