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和平、潘长月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3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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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064号案件名称
周和平、潘长月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和平;潘长月;周月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3064号申请执行人:周和平,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潘长月,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周月华,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和平与被执行人潘长月、周月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将登记在潘长月、周月华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均为xxx)、2*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的不动产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和平名下。经查周月华名下无此房屋所在土地证信息,原发房产证档案内的土地证已查实无效,现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3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艳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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