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韦恩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726民初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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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民初1874号案件名称
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韦恩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韦恩忍;陆忠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2726民初1874号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中华南路福林铭城B区负一层FO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6MA6E7RX537。经营者:王新旺,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韦恩忍,男,1984年12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陆忠双,女,1988年9月10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与被告韦恩忍、陆忠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的经营者王新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恩忍、陆忠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8980元,并以289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到原告处赊购门窗及艺术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材料及安装,并约定门窗总价为14300元,被告陆忠双在原告开具的门窗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墙面艺术漆按110元/平方米计算,天花板艺术漆按100元/平方米计算。双方约定后,原告立即上门为二被告安装门窗及喷绘艺术漆。2020年1月15日,原告将门窗安装完毕、艺术漆喷绘完毕,经双方实地测量,原告喷绘的艺术漆墙面面积为112平方米,天花板面积为66.6平方米,艺术漆总价计算为18980元。后被告仅在2020年1月15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4300元门窗款,剩余1万元门窗款及艺术漆款1898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追索此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故具状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韦恩忍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陆忠双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5日,被告陆忠双、韦恩忍到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订购门窗(包安装),货款共计14300元,原告按约安装完门窗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300元货款,尚欠1万元门窗款未付。之后,二被告又向原告赊购艺术漆,并约定由原告进行喷绘施工,其中墙面按110元每平方米计算,天花板按100元每平方米计算,原告按约进行艺术漆喷绘施工完毕后,经测算共计应支付油漆款18980元。此后,原告追索货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入库单、艺术漆核算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与被告韦恩忍、陆忠双自愿订立门窗、油漆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按约向二被告交付门窗、油漆并完成安装、喷绘工作,被告韦恩忍、陆忠双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请被二被告支付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方式达成门窗、油漆买卖协议,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双方协商门窗、油漆买卖事宜时,其同意二被告先行赊购,但未能举证证明约定的具体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自2020年1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被告韦恩忍、陆忠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陈述、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恩忍、陆忠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支付货款289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独山县益万家门窗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被告韦恩忍、陆忠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石金竹书 记 员 石鸿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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