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烈珍、高年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322号案件名称
欧阳烈珍、高年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欧阳烈珍;高年平;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烈珍,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高年平,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九莲北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23861773。法定代表人:王仕平。申请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烈珍、高年平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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