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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烈珍、高年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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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322号
  • 案件名称

    欧阳烈珍、高年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欧阳烈珍;高年平;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烈珍,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高年平,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九莲北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23861773。法定代表人:王仕平。申请九江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烈珍、高年平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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