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才、韦阿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31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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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执580号案件名称
张仕才、韦阿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仕才;韦阿雄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张仕才,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阿雄,男,1984年9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个体户,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才与被执行人韦阿雄劳务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韦阿雄去向不明。经本院进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韦阿雄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拒绝在约谈笔录上签字。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然拒绝在约谈笔录上签字,但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杨思胜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星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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