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家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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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598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家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家敏;丁小平;六盘水家殿生光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598号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商业广场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316596A。法定代表人:司恒,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咏诗,女,199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系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红,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万家敏,女,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丁小平,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六盘水家殿生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尖山街道办事处尖山居委会发其村粮仓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J1N146。法定代表人:万家敏。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家敏、丁小平、六盘水家殿生光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家敏、丁小平、六盘水家殿生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家敏、丁小平、六盘水家殿生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璟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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