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常、陈周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81财保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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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财保118号案件名称
董正常、陈周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正常;陈周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财保118号申请人:董正常,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陈周全,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申请人董正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周全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周全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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